摘要:法律經(jīng)濟學發(fā)展至今,中國法學界仍存在對科斯定理理解上的巨大差異以及由此衍生的學術爭議。一方面,學者們對科斯定理各執(zhí)一詞的理論根源在于波斯納對科斯定理的誤讀,而被中國法學界視為法律經(jīng)濟學基礎的波斯納定理實際上僅僅是波斯納誤讀科斯定理后得出的一個有待商榷的理論。不管在立法還是在司法場域,“模擬市場、價高者得”的波斯納定理不僅不足以指導立法者和法官界權或重新界權,而且盲目應用該理論更可能導致不公平和無效率的界權或重新界權。另一方面,如果在準確理解科斯定理的基礎上應用科斯定理,不管是治國者、政府、立法者還是司法者,都能在權衡不同界權方案機會成本和預期收益的基礎上選擇一個從長期、整體和事前角度看“利更大而弊更小”的界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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